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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手册)的参保产妇,在住院分娩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标准支付。参保孕妇在参保缴费截止日后分娩的,其婴儿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母亲的待遇标准执行,但母婴两人享受的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不能超过其母亲的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一条 使用纯中药和中医诊疗技术治疗疾病的费用,其支付比例在同类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提高10个百分点后支付比例高于100%的,按100%给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实行零起付并按一档标准享受待遇,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其住院费用情况减收(或免收)住院押金,其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按市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保城乡居民患有特殊疾病在门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门诊特殊病种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立足基本保障、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建立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制度。普通门诊治疗范围、支付比例、支付限额和结算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城乡居民就医和待遇支付。参保城乡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急诊或抢救的,可以在就近具备条件的医院治疗,但必须在七日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参保城乡居民因病情需要转至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保城乡居民在省外因打工、暂住、探亲或其他原因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及经批准转诊的,其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三级医院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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