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发布的《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的,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出售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坚持分级管理,以区为主,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实施。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管理。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接受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