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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优先进行实物配租: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属于烈士遗属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且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

  第八条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和公房租金核减保障方式。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一)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

  (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市区内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三)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市区内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16平方米的;

  (四)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均在6年以下的。

第三章 房源管理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主要包括:

  (一)市、区人民政府新建、改建和收(回)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直管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及收(回)购的廉租住房,根据投资主体和收(回)购资金来源分别归属市或区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统一由廉租住房所在区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权属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委托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并签订廉租住房委托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房屋修缮以及设备更新,并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做好廉租住房承租人应缴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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