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申请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两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选房完毕后,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将实物配租房源、拟实物配租人员名单及配租结果分别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和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网和其他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廉租住房的产权归属,分别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与已选定房屋的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根据廉租住房产权归属,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分别向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签发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发放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当在房屋查验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户。实物配租家庭应享受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原则上按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5%予以收取,超出应享受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根据需要,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户籍所在地与实物配租房源所属行政区域不一致的,其保障档案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实物配租房源所属行政区域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以凭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将户籍迁至廉租住房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