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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小区,应当实施统一的物业服务标准。持有《郑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权属情况,给予实际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20%的补贴,剩余物业服务费用由承租人缴纳。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物业服务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优惠。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所服务小区内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从事物业服务。

  第三十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用途为住宅,保障家庭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并确保各项设施完好。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等有关部门对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应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进行。经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将审核结果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经年度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当在10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第三十三条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回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且未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告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且未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告的;

  (四)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收回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时,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搬出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逾期不腾退且拒不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按照《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的,强制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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