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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时,应当停止使用并结清自来水、电、气、暖、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保障家庭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出实物配租时不予补偿。

第六章 出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已经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自愿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可以通过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按揭方式购买房屋产权。

  第三十八条 廉租住房销售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与房屋简装修成本合计价款的60%确定。属于二手住房的,销售价格依据原房屋回购价格分别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条 以分期付款方式购置廉租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剩余部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可以为按揭购房的廉租住房购买者提供保证担保。鼓励担保机构收取担保服务费时给予优惠。

  第四十一条 保障家庭购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标注“廉租住房“字样。

  第四十二条 购买人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应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并不得转让、转租和继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后方可转让。购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满五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购房价格回购。廉租住房转让时,应当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房人转让廉租住房,政府优先回购。廉租住房转让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第四十三条 廉租住房出售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向房屋所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购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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