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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房屋所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20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是否准许购买意见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三)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准许购买予以书面答复;

  (四)属于二手住房的,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确定出售价格;

  (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与市或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购买合同;

  (六)将购房款缴至市或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帐户;

  (七)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示,由产权单位收回房屋,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同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抄送相关部门、单位备案。

  第四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对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上街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实施。

  附件:
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计分标准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分

  (一)无房户计25分;

  (二)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6分;

  (三)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2分;

  (四)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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