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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道路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步提交综合管线设计图。设计图中除包含管线管位及管沟断面尺寸外,还应含:管线中心起止点、转折点坐标及标高;管线交叉处中心点坐标、上方管沟底外表控制标高、下方管沟顶外表控制标高。
  未提供综合管线设计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 管线工程应当实施监理。管线土建工程质量应由当地政府实施统一监督。
  未向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管线土建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当管线(沟)位于城市道路车行道上时,管线(沟)、检查井及盖板结构应采用城市--A级荷载设计;位于城市道路其它位置的,采用城市--B级荷载设计。入孔盖板材质应采用钢纤维混凝土。
  为便于可能的地下管线增设,新建管(沟)顶距道路表面不宜小于0.5米;在管线交叉处有特殊需要的,管(沟)顶不得侵入道路面层。
  管线上方保护范围内不应种植乔木。
  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规格、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业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复后,建设业主应向各管线权属单位通报拟实施项目有关情况,并要求各有关管线单位提交与本项目同步实施的管线计划,及本项目工程范围内的管线现状资料。
  (二)向道路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三)施工准备阶段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并报管线权属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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