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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下达2009年-2011年全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下达2009年-2011年全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
(内卫财字〔2009〕925号)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下达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现将各盟市2009-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见附件)下达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控制总量、合理规划配置

  请各盟市卫生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2009-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结合本地区现有设备数量和分布情况,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布局、严格准入、有效使用和有序增长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各地区要严格控制总量,按照配置规划控制数配置设备,确保在2011年底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总数保持在规划控制数内。凡现有设备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划控制数的,2011年底前,一律不得新增同类设备;超过规划控制数的要严格控制更新设备,在2011年底将设备数量降低到规划控制数内。

  二、坚持配置原则

  各盟市须在自治区下达的配置规划控制数内,按照以下原则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1.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主要装备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蒙医院。

  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主要装备二级以上综合

  医院。综合医院须设置肿瘤科。

  3.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主要装备二甲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须设置心脑血管相关科室,并取得介入诊疗科目许可。

  4.医用直线加速器(LA),主要装备二甲以上综合医院和肿瘤专科医院。综合医院须设置肿瘤科或放疗科。

  5.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主要装备三级以上综合医院。综合医院须设置核医学科、肿瘤科、心血管科。

  三、规范配置审核申报工作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盟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审核和申报,自治区卫生厅定期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审批。各盟市卫生局应按照配置原则,认真审核医疗机构设备配置申请,并在核定的配置规划控制数内上报配置申请。要严格把关,不符合配置条件或未纳入地方配置规划的一律不得上报。各盟市上报的配置申请材料中一定要附相关医疗机构申请配置设备文件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并通过卫生厅办公系统网上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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