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残疾人。残疾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五)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六)被征地农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七)合伙经营。符合(一)至(六)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八)组织起来就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组织起来就业证明;
(九)小企业。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一)至(六)项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2003]143号)进行认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提高贷款额度。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可展期2年。
第五条 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的增加,继续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第二章 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信用社区与担保基金
第六条 担保机构。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建设、担保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七条 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是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各地可通过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办银行,经办银行一般应按照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八条 信用社区。信用社区认定标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帮助,并积极推荐参加创业培训;与借款人签订《贷款承诺书》;建立跟踪服务卡,对借款人按季回访率100%;并能参与欠款追偿工作;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4%以上。信用社区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