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判决书;
(三)对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反担保人追偿的情况;
(四)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做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
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借款人、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等说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
第二十九条 核销程序。担保机构申请,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经批准核销的呆坏账,担保机构要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建立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对已核销的呆坏账保留追偿权,对追回已核销的呆坏账资金补充担保基金。
每年元月10日前各地将上年呆坏账核销情况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账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对经认定核销呆坏账的借款人,担保机构原则上5年内不再审批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七章 贷款统计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省辖市担保机构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小额担保贷款情况报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各经办银行每月5日前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汇总后的报表于每月8日前报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汇总后每月10日前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财政部门按季汇总辖区内贴息资金落实情况,每季10日前将上季贴息资金报表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后每季12日前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认真负责,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及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度考核、效果评估和监督分析。经办银行要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