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9〕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奖励对本市决策咨询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规范和完善本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评奖工作,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是指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为政府部门进行本市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等问题决策提供的课题报告、论文等研究成果。
第三条 (评奖名称和时间)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以下简称“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活动每两年举行一届。
第四条 (经费来源)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的捐赠。
前款规定的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提出,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
第五条 (奖励等级)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六条 (评奖标准)
按照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对本市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的促进作用,可以分别授予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对具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七条 (评奖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