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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即办件因申请人在离下午下班不足半小时才申请、且审批中心无法当即办结的,应在次日上午办结。

  第二十二条 除即办件以外的其它许可事项,按承诺时限办结;本级初审需报上级审批的事项按承诺时限上报,上报期间不计入承诺时限。承办事项按规定应当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办理:

  (一)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 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死亡或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

  (三)申请人法人破产、解散、被注销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批准文件或证件,《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遗失,须由申请单位出具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到审批中心领取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使用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印章和钢印。对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省卫生厅授权在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中心当场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应注明日期,加盖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黑龙江省卫生厅印章和钢印由厅办公室管理、监印。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印章和钢印由省中医管理局管理、监印。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审批中心负责管理、监印。

  第二十六条 审批中心将省卫生厅当月办结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在黑龙江省卫生信息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审批材料的接收、传递与督办工作,并认真做好交接记录。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中心和厅卫生执法监督处应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机关纪委、厅人事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法制监督、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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