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条例》,加强我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将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整体影响作为规划环评的着力点,有利于从决策层面上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是落实“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抓手;《条例》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筹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关键点,有利于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推进生态广西建设和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举措;《条例》将人群健康和长远环境影响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出发点,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积极做好规划环评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广西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二、大力推进我区规划环评工作
(一)加强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区域、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要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园区)规划环评编制,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重点。铁合金、水泥、造纸等高污染高能耗产业、产能过剩行业要进行规划环评,其规划环评应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评文件的前置条件,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未进行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和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规划环评的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园区),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受理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而未重新环评的,不予受理审批其项目环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