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阳翟安置房开发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9〕31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0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8〕463号),决定征收位于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卿朴社区的28372.36平方米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同安区人民政府
| 同安阳翟安置房开发用地
| 开发用地
| 22722.36
| 阳翟社区
| 厦门市同安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
5650
| 卿朴社区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同安站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9号、厦同政〔2005〕121号等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