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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属公办高校老校区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属公办高校老校区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7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省属公办高校老校区资产处置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省属公办高校老校区资产处置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省部分高校建设了新校区,或改扩建了老校区,扩充了高等教育资源,促进了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但一些高校也因此负债严重,运转十分困难。做好省属公办高校老校区资产处置工作,有利于化解建设债务,整合现有高等教育资源,降低运行成本,促进高校健康发展;有利于城市建设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省属公办高校老校区资产处置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省属公办高校老校区资产处置工作。
  二、明确省属公办高校老校区资产处置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处置对象。已建设新校区且占地面积超过学校事业发展核定规模的省属公办高校或建设新校区时明确计划将老校区进行处置的省属公办高校,原则上应对老校区资产进行处置。有多个校区但按照学校发展规划拟实现集中办学的省属公办高校,应对面积比较小、利用率低的零星校区进行处置。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老校区和老建筑应予以保留。
  (二)处置程序。省属公办高校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纳入处置范围的老校区以市场运作方式进行处置,以尽可能获得较高收益。对城市规划中未考虑用地性质的省属公办高校老校区,当地政府可在组织论证合理可行的基础上,调整用地性质和有关地块使用控制指标,并按法定程序修改城市规划。对面积较大的老校区,原则上要求整体处置,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割的方式进行处置。对老校区内其他产权人的房屋,确需拆迁的,须按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政策法规执行。省属公办高校老校区资产处置程序如下:
  1、由学校按照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老校区资产处置请示和资产处置方案,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方案审查同意后提出意见函告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并抄送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分别就处置方案中的资产处置和土地处置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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