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失业人员创业园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9]229号、杭财社[2009]989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杭州市区失业人员创业园建设意见(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杭州市区失业人员创业园建设意见(试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现就办好失业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规范创业园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业园的创建
创业园是为扶持杭州市区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中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缺少创业场地和创业经验的群体创办微型企业创建的,具有创业孵化器作用的园区。
(一)创业园的创建应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可以由市、区和街道来投资创建,也可以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投资创建,或由相关单位与大学生创业园合办。创业园形式不限,可以是大园区、创业楼等形式,也可以是“一园多点”或“创业一条街”等形式。
(二)市本级、各区创建创业园原则上不少于一个,鼓励街道积极创建创业园,市本级创业园应当成为全市创业园的示范基地,区创业园应当具有一定规模,街道创业园应当是全市创业园的主体。
(三)原有的创业园符合本意见明确的创业园条件的,经认定后也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创业园的认定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创业园:
1、创业园以孵化失业人员创办的微型企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组织机构健全,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
2、创业园建筑面积要求在5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企业用房和为企业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70%。
3、创业园内企业数不少于15家,每家企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合办的创业园内由失业人员任法人代表的企业数不少于企业总数的80%。
4、创业园具有较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入驻和退出机制,可以为园内企业提供所需的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