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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失业人员创业园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创业园认定的程序
  1、申报。杭州市失业人员创业园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凡有意开办创业园的单位或机构向园区所在的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失业人员创业园申报表》(附件)一式四份;
  (2)创业园管理办法;
  (3)创业园场地相关资料;
  (4)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本级创建的创业园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2、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3、认定。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认定。
  三、扶持创业园的措施
  (一)主办创业园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园,主办方每年可得到5-10万元的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园内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数在15家(包含15家)以上不足30家的,每年可获得5万元补贴;创业园内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数在30家以上(包含30家)的,每年可获得10万元补贴。
  1、申请。创业园向园区所在的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创业园当年运行情况总结;
  (3)入驻企业汇总表及相关资料;
  (4)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本级创建的创业园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请。
  2、验收。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创业园的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根据规定确定补贴标准。
  3、拨付。验收通过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到创业园主办单位。
  创业园主办单位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主办创业园补贴直接拨付给主要申请方。
  (二)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进园创业登记失业人员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失业人员进入园区创办企业,创业园主办方应给予场地租金减免,减免方式为逐年递减。失业人员在园内创办企业头12个月的场地租金给予全额减免;第13个月到第24个月给予场地租金总额70%的减免;第25个月到第36个月给予场地租金总额30%的减免。
  所减免的场地租金由财政给予主办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中市本级创建的创业园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四、创业园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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