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9]291号 杭财社[2009]98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的来源
(一)市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按国家规定在社会保障资金渠道筹集安排的,并专项用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二)市就业专项资金包括: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3、利息收入;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的使用对象
(一)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新增劳动力。
(四)持《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
(五)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
(六)吸纳持证人员的用人单位。
(七)符合条件的创业园。
(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
(九)其他经省或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市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持证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持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
(五)物业服务企业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六)创业扶持各项补贴。
1、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2、对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实行贴息补助。
3、自主创业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