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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创业园补贴及场地租金补贴。
  5、创业项目评估监理费。
  6、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
  (七)一次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及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八)大学生见习训练补贴。
  (九)职业介绍补贴。
  (十)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十一)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十二)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
  (十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
  (十四)《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工本费。
  (十五)经省或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新老政策衔接
  2009年7月1日起,原政策未享受完的可以继续享受。政策享受期在2009年7月前的,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执行;政策享受期在2009年7月后的,均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政策享受期限的截止时间在2009年6月底之前的,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底,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政策享受期限的截止时间在2009年7月之后,享受有关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按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申请一次的办法执行,申请时间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2006年7月15日后核发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自2009年7月1日起,须先换领新证后,才能申请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
  五、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一)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市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和就业再就业年度实际需求,编制市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平衡后,报市人大批准后执行。对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常的各项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年终,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市就业专项资金的结算和对账工作,对市就业专项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市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如有结余,属市财政安排的,按规定收回;属其它渠道筹集的,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市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设立专门的账户,对市就业专项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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