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体系。
(2)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持续符合卫生注册登记条件要求,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质量保障体系和追溯体系,建立完整的质量档案,按要求对出口食品原料基地、使用添加剂进行备案,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员制度,完善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所有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食品收货人全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
(3)组织开展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大排查”活动。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或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检查、指导和督促食品进出口企业按照卫生注册登记要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控体系、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召回制度,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取消基地备案资格、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4)严厉打击非法进出口食品和进出口食品逃避检验检疫、违法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
(5)提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检自控能力,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基地)建设,在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前提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的出口食品监督、抽检机制,提升出口食品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2.进度安排:
(1)按照省部署要求,制定2009、2010年度实施方案,启动专项整顿。
(2)2009年年底前,建立政府主导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3)2009年3月至2009年12月,组织开展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大排查”活动。
(4)2010年1月至12月,抓好问题整改,组织总结验收。
(5)2010年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五)食品流通环节。
1.主要任务
(1)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全面清理和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
(2)以农村地区、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重点检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
(3)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继续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购销台账、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确保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4)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的整治与规范,以农村市场和食杂店为重点,加大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批发企业和小食杂店、小商贩等的监管力度,切实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农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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