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9〕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新修订后《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设立六安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进步类;
(二)突出贡献类。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并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初评工作。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和突出贡献类评审委员会分别设立。
第二章 市科技奖的设置
第六条 市科技奖分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突出贡献两类。每两年评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