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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集中行动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许可制度,确保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100%卫生合格。认真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等管理规定。对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和卫生要求的,一律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坚决依法吊证。无证餐饮单位全部受到查处,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一律取缔。
  (二)严格落实预防性健康体检制度,确保餐饮业从业人员100%持有健康证。确定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并检查工作,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三)严格监督餐饮业落实食品采购索证规定,确保餐饮业100%建立并落实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及台帐记录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行采购食品索证责任和义务的餐饮单位,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有关产品。严厉查处采购、使用假冒伪劣和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未索证产品的监督抽检。
  (四)严格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确保餐饮业100%评定卫生等级。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严格食品卫生等级评定,加强动态管理,把监管力量的重点投入到卫生条件差、问题多的餐饮单位。
  (五)建立并大力推进食品卫生监督公示制度,确保持有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100%亮证经营,100%贴挂食品卫生等级标志标识。
  三、具体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省卫生厅成立餐饮业食品安全集中行动领导小组,王兰校同志任组长,省卫生厅相关处室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杨永朝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陶跃华、刘永占同志任副主任,负责全省餐饮业食品安全集中行动的组织协调、信息汇总报送等具体工作。
  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集中行动的领导协调。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2007年整治工作中形成的逐级捆绑、全员承诺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对所监管的单位要做到明确分工、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不留死角。
  (三)加强督导检查。围绕集中行动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加强稽查和督导,以暗访为主,深入一线,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制度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省卫生厅责成厅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各市集中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向省卫生厅报告情况。厅卫生监督局要将督导任务进行分解,落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片包干责任。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2008年10月7日起,各市于每周二、四12时前向省卫生厅餐饮业食品安全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动态。重要情况以工作专报方式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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