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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奶牛二维码耳标佩带和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奶牛二维码耳标佩带和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牧局[2008]74号)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站):

  今年以来,各地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农业厅有关规定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的要求,奶牛已开始佩带了新型二维码耳标,对奶牛养殖的监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我们的调查情况看,少数地方还存在工作不规范的问题。为了加强奶牛二维码耳标佩带和追溯管理工作,要求各地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奶牛全部佩带新型二维码耳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畜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新型二维码耳标佩带工作是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落实国家对奶牛生产的扶持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进一步做好奶牛耳标佩带工作,指导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全面准确记录有关信息,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加强奶牛疫病防控,实现动物疫病可追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责任,认真落实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耳标订购发放计划的管理,保证奶牛使用新型二维码耳标的供应。根据当地奶牛的实际情况,在对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督查的基础上,准确掌握奶牛耳标佩带情况。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实行谁免疫,谁挂耳标,做到在对奶牛实施强制免疫的同时,佩带上二维码耳标,并做好相应的记录,要及时登记每头奶牛的二维码耳标号码,造册保存,必须明确具体工作责任,责任到人。在近期开展的奶牛饲养清理整顿中,发现未佩带二维码耳标的,必须及时补挂,确保奶牛100%佩带二维码耳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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