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及标准应当逐年深化提高。
第六条 市和区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级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下列考核工作职责:
(一)拟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录、考核标准、考核细则,经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公布施行;
(二)具体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起草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的通报;
(五)检查验收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整改情况。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与专业考核相结合。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二) 审阅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三) 查阅相关案卷、文件、资料;
(四) 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
(五) 核实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记录、统计数据;
(六) 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意见。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考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涉及依法行政考核事项的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结果,可以直接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参考依据,不再重复考核。
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组织应当提供相关检查评议结果。
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未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
(二)未达到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细则中确定的合格标准的;
(三)经查实在考核中有提供虚假情况、数据等行为的;
(四)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因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引发恶性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