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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责任的意见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学校卫生管理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规定,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日常健康巡视和检查,开展晨午检,做好体温测量记录。对缺课缺勤病因要询问调查,及时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严格对出入校园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开展集体活动应当符合防控工作要求。加强教室和宿舍的环境卫生管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卫生死角,让学生在干净、清洁、卫生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加强对学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必要时,学校要服从当地政府的征用,集中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例。
  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建立警示标志,实行发热和流感样病例申报制。要在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对进入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科学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必要时,宾馆要服从当地政府的征用,集中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例。
  承办大型活动必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活动承办单位对防控工作负总责,做好大型会议和活动场所消毒,活动场地入口要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发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有关规定,拒绝其进入活动场所,并就地及时通知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诊疗服务。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比赛场馆、运动员驻地、重点公共场所的防控工作,切实做好十一运会东营赛区的疫情防控工作。
  四、恪守社会责任,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
  一切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实施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与流感样病例有接触的人员要及时申报,并主动限制乘坐公用交通工具,就诊时要主动到发热隔离门诊,外出时要戴口罩,无特殊情况要居家隔离,并防止家庭内传播。接受集中医学观察、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登记和确认工作,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健康监测,遵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规范。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服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排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未履行防控职责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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