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就该重大事项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将调研报告或者收集的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参阅。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民意的,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或者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根据规定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报告,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审议意见印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提出的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决议、决定情况或者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可以将常务委员会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的议题,纳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对应当报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以及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