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审批,加强管理。由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依法审批或核准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六)完善配建,加强监督。依照重新修订的我市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对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位不足的,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建筑规划方案;对未按规划要求实施配建停车场的,不予规划验收。对于将配建停车位挪作他用的,国土规划部门应责令其恢复,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鼓励政策
(一)本着“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根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采取招标的方式,公开选择投资人开发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融资平台应积极参与招投标工作。
(二)将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列入城建计划,由市、区政府投融资平台负责投资建设。
(三)公共停车场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的50%计收,机械立体停车场建筑面积按实际层数面积的50%折算。
(四)对于泊位数超过100个的公共停车场,根据相关行业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给予建设经营方附属事业经营权,允许其开展如汽车美容、维修、保养、洗车等与行业相关的服务活动及商业零售服务。其商业经营面积原则上按每100个泊位不超过100平方米控制。
(五)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周边的基础设施配套优先列入城建计划,资金渠道从招拍挂出让的公共停车场土地收益资金中安排。
(六)鼓励利用单位废弃的厂房、仓库、建筑以及空闲用地新建、改建公共停车场,有关手续由国土规划部门进行审核办理。
(七)鼓励配建停车场(不含住宅小区)和公交停保场对外开放。对于泊位数超过配建标准的单位,鼓励其对外开放,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经营收费,并由政府在招拍挂出让的公共停车场土地收益资金中对超额部分的泊位安排补助,其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个泊位补助3000元,二类地区每个泊位补助2000元,三类地区每个泊位补助1000元。补助资金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到位。对中心城区公交停保场错时对外开放的,允许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经营收费。
四、采用价格调节手段引导停车行为
(一)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要求,逐步调整停车价格政策。路内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路外社会投资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试行地段差别收费制度。对于中心城区繁华地段,逐步通过提高收费标准调节停车行为;对“停车+换乘”配套的停车场,实行低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