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级受理案件处理率达到100﹪,每低1﹪扣1分;3、本级受理案件结案率达到95﹪,每低1﹪扣1分;4、涉及群众举报案件,由于未向群众反馈情况导致群众向总局举报的(未留下联系方式的除外),每件扣1分;5、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不得分。
| 处理率指结受理案件的处理数占受理数的百分比;结案率指受理案件的结案数占受理案件的百分比。办结认定同第2项考核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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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处理情况
| 12
| 及时处置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处置处理情况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2分;2、发现突发环境事件不及时处置处理的,不得分;3、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4、谎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不得分
|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处理及报告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发[2006]50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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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工作开展情况
| 8
| 严格按环境监察工作制度规定对辖区内“国控重点企业”进行日常监管、现场监察记录齐全;辖区内“国控重点企业”的排污申报率达100﹪、依法全面征收排污费,严格执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相关规定,无截流、挤占、挪用排污费;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并上报数据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8分;2、现场监察每月少于1次的,每少1次扣1分;3、现场监察记录不完整的,每件扣1分;4、“国控重点企业”的排污申报率每低5﹪扣1分;5、不按时报送排污申报年报、季报的,扣2分;6、未依法征收排污费的,每发现1起扣1分;7、违反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相关规定的,每违反一项扣2分;8、未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按规定上报数据的,扣1分。
| 本项考核指标所指监察次数,以现场监察记录为准。排污费收缴使用情况依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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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 5
| 按市局要求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2、未按市局部署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不得分;3、辖区内有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海岸地区、矿山以及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非污染性建设项目但未按市局要求部署开展相关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4、未按市局要求部署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扣3分
| 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以下发了有关文件、实际开展了相关工作和汇总、立卷归档有关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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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环境监察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 10
| 严格执行环境监察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组织环境监察人员按规定参加总局和市局培训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2、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每少1项制度扣2分;3、未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的扣2分;4、未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扣2分;5、现场监察记录不规范、档案管理混乱、不能准确反映单位工作情况的扣2分;6、装备管理混乱、不能保持装备正常使用的扣2分;7、区县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率以100﹪为基数,每低10﹪扣1分。
| 环境监察相关工作制度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装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政务公开包括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公开排污费标准、公开行政处罚情况、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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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排污费稽查工作开展情况
| 5
| 按有关规定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
| 1、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的5分,为开展不得分;2、对稽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3、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有违反有关稽查纪律行为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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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情况
| 10
| 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按《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及《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并实现与市局联网,能在线监控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2、未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履行环境监察机构职责的,每缺一项职责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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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环境监察队伍管理情况
| 5
| 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岗位培训制度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2、持证上岗率以100﹪为基数,每低10﹪扣1分;3、岗位培训率以100﹪为基数,每低10﹪扣1分。
| 持证上岗率指辖区内已持环境监察执法证人数占应持执法证人数的百分比:岗位培训率指辖区内已参加培训人数占应参加培训人数的百分比,其中县及县级以上机构负责人以参加总局培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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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奖惩情况(附加项,加、减项各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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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 10
| 受到国家级或市级表彰奖励
| 区县环境监察机构当年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一次性加10分;区县环境监察机构当年受到市级表彰奖励的,一次性加5分
| 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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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受到通报批评和处罚情况
| 10
| 受到国家级或市级通报批评
| 1、区县环境监察机构当年受到国家级通报批评的,一次性减10分;受到市级通报批评的,一次性减5分;2、辖区内有环境监察人员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相关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国家级通报批语批评的,每人次减5分,减完为止。
| 减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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