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渝环发〔2008〕95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预防和避免因放射源的使用和处理不当以及管理不善而造成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放射源万无一失,我局决定对全市的放射源应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对放射源安全状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对辖区内各类应用或可能应用放射源单位的清查,对放射源销售、使用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认真查清底数,防止漏报、误报放射源应用的情况发生。重点检查放射源使用、销售台帐、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与保安措施,核实放射源的应用情况,确保帐物相符。督促辐射工作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安全制度与措施,建立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签订辐射安全责任书。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应依法立案查处,重点查处四类违法行为:一是不按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保手续的;二是不符合防护安全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三是报废或闲置的放射源不按规定送回放射源生产单位或送交重庆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四是不按规定制定辐射安全规章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
三、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按相关要求对市属重点辐射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与清查工作。
四、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环保局,并附检查相关表格。
五、我局将组织对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纳入环保目标考核。
联系人:郝晋民、周晓剑
电 话:89031727 传真:89031730 邮箱:hellozxj8@163.com
附件1:重庆市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表
2:重庆市放射源专项检查一览表
3:重庆市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汇总表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