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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1、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违背的,予以废止。
  2、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的,予以废止。
  3、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予以废止。
  4、以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确需保留的,由原制定机关提出建议,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备案。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予以废止或修改。
  6、同一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协调、不衔接的,予以修改。
  7、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予以修改。
  (三)清理方法。
  根据宜办字〔2009〕52号文件要求,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方法进行。
  1、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执行的市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建议。
  2、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征求其他制定部门意见后,提出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清理意见。
  3、由一个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清理过程中,应当征求该相关部门的意见。
  4、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清理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建议或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决定。经过清理,需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清阶段(10月15日至11月5日)
  各部门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清理范围、标准和方法,对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继续有效、废止、修改的建议或意见,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提出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于11月5日前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本方式报市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邮箱:yc3274327@163.com;联系人及电话:陈小红,3274327)。
  (二)审查论证阶段(11月6日至11月20日)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及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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