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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政局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和《广州市民政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三)督查办根据协办单位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提出投诉事项是否为有效投诉的认定意见后,报督查小组研究决定。

  对于认为投诉事项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督查办可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超过30个工作日仍难以作出处理的,经广州市监察局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督查办受理投诉后,应当通过口头、电话或者以短信、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其投诉。督查办作出处理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在该处理结果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投诉人。送达可以由本人签收,也可以采用挂号信的方式邮寄。

  第十条 投诉人对局机关或者公务员就工作办理程序、时限等方面提出的投诉,分别由局宣传法规处和公务员所在处室负举证责任。

  投诉人对局机关或者公务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方面提出的投诉,由投诉人负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被投诉经调查核实的,该投诉即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或者没有按规定时限予以许可,或者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的;

  (二)不按首问首办相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和权限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执行公务的;

  (五)不按公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的;

  (六)不答复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的;

  (七)其他违反公共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标明本人姓名或者工作证号码且有本人彩色证件像片的工作牌。

  投诉人要求工作人员出示工作牌或者告知其姓名或者工作牌号而不出示或者告知的,可以认定该工作人员受到有效投诉。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有以下情形之一,被投诉的,该投诉即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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