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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煤矿安全督查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煤矿安全督查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8]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第一督查组从2008年9月28日开始,对我市煤矿进行了督查,并针对部分煤矿普遍存在的如未规范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存在淘汰机电设备、井下掘进工作面局扇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探放水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与市政府和各县区交换了意见,同时以晋煤监执法字〔2008〕534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对大同市地方煤矿开展安全生产省级督查情况的通报》。为切实贯彻落实省煤矿安全督查组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抓好全市地方煤矿的安全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
  要充分认识目前我市地方煤矿比较严峻的安全形势,高度重视省级督查组关于我市地方煤矿督查,情况的通报,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卜并责成相关部门采取逐条检查的办法抓好对通报内容的整改落实,煤矿企业要举一反三的查找其它隐患,针对通报和查找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报县区煤炭主管部可批准后组织实施,方案要明确整改时间、内容、要求、责任人,并对整改工作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严格责任落实,进行跟踪监督。对未定整改方案或有方案未整改及整改不彻底的煤矿,决不能复工复产,同时不能以整改名义组织生产;各县区政府要派专人对一些既不制定整改方案又无整改条件的煤矿严加看管,防止此类煤矿擅自组织生产;对整改无望或拒不整改的煤矿,要依法实施关闭。
  二、加大“十关闭”矿井的工作力度
  对属于“十关闭”范围的矿井,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关闭矿井的具体时间、标准、要求组织实施关闭工作。进展慢的县区要加快“十关闭”工作进度。做好“十关闭”矿井的设备拆除、井口封闭和人员遣散等工作。对按标准关闭有争议的矿井要坚决停止生产,严格执行好驻矿监管员制度。在矿井关闭过程拆除井下设备时,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预案,要有县、乡监管人员在场负责指挥,严禁停电、停风情况下拆除井下设备,防止矿井在实施关闭过程中造成意外事故,并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顿、安全整治矿井的巡查监管和盯守工作,严防此类矿井擅自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三、加强对保留生产矿井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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