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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煤矿安全督查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同政办发[2008]109号《关于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加强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同政办发[2008]111号《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的精神要求,加强生产矿井的日常安全监管,认真细致地搞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做好检查的记录,瓦斯员不能随意减少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各煤矿要确保“三大系统”正常可靠运行,并做到及时调校各类传感器。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加强井下局部通风机的管理,掘进工作面局扇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筒拐弯处必须使用专用弯头,用于调节采掘工作面风量的调节风窗的风门必须安设两道。
  2、要提高矿井通风设施构筑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通风设施要责成专人限期整改,对弃用的巷道要及时进行永久密闭并设置管理牌板、特别要加强对采空区和火区密闭的监测监控,统一编号,建立台帐,定期检查,严禁擅自打开密闭组织生产。
  3、严格执行探放水管理制度,各煤矿应组建专职的探放水队伍,做好探放水记录;各级要认真检查煤矿的探放水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控水设备是否完好,探水钻杆数量是否能满足规定钻探深度,探水工作是否按要求实施,余孔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要根据本矿地质情况和周围采掘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完善矿井排水设施。
  各县区要聘请地质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涉及奥灰岩含水层的煤矿进行科学勘探,属于带压开采的矿井,要编制带压开采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4、完善矿井防尘洒水系统,严格按要求设置洒水喷雾装置;按标准设置隔爆设施;开采自燃和易自燃煤层要制定具体有针对性的防灭火措施。
  5、立即更换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机电设备,大型设备或新更换设备要及时进行检测检验,供电系统图要与井下实际供电现状相符。矿井双回路不完善的要限期整改完善,同时要加强井下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杜绝失爆现象。
  6、加强对矿井技术资料的管理。所有矿井的采掘计划要经县一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采掘计划布置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批准的采掘计划进行回采或掘进,实际作业情况要与编制的采掘作业规程相符,图纸填绘要及时准确,反映采掘实际情况。对以假工作面应付检查而在其它地方另布置采掘工作面的要按规定对矿井实施关闭。
  7、井下工作面使用的木支护必须立即更换。
  8、认真做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复工复产标准和程序执行,不得各行其是,放松标准;煤矿复产由县区主管部门和县级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统一汇报市级主管部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复产;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国家安委办和省级督查发现的安全问题未彻底整改的矿井,不得复产;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总结影响本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因素,结合事故教训,提出复产的否决条件,有一个否决条件存在就不能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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