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7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飚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的选择和确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