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地级市政府)
4.以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个中心城市为重点,组织开展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核编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编制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和各地级市政府)
5.制定《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牵头单位:自治区编制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和各地级市政府)
6.制定《关于招聘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实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才队伍。(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和各地级市政府)
7.制定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和实施办法。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50人。(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和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各地级市政府)
(八)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改革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的基础上,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资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相互衔接的政策,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补偿政策。
(1)在贯彻落实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人政策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广西基层医疗机构财政补助办法,制定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医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管理办法。(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编制办、卫生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劳动保障厅)
(2)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办法。(牵头单位:自治区人事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编制办、财政厅、卫生厅)
(3)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2.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一是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核定国家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二是按国家规定,修订我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三是继续加大在全区推进按病种收费的力度;扩大按病种收费品种和实施范围,合理确定按病种收费价格水平,进一步减轻病患者的负担。(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厅、劳动保障厅)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