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约谈、培训考核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9〕708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规定,规范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约谈、培训考核程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约谈、培训考核的若干规定》。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约谈、培训考核的若干规定
为落实《关于施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825号),规范建筑业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约谈、培训考核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 约谈、培训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16分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向企业负责人送达《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违法违规达到积分人员约谈及培训考核通知书(企业负责人)》(见附件1,以下简称《培训考核通知书》),对其进行约谈。并组织企业负责人参加不少于3天的学习培训,培训后组织对其进行考核。
(二)项目负责人积分达到4分、专职安全员积分达到2分时,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向其送达《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违法违规达到积分人员约谈及培训考核通知书(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见附件2,以下简称《培训考核通知书》),对其进行约谈。并组织项目负责人参加不少于2天、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天的学习培训,培训后组织对其进行考核。
(三)市和区、县建委对参加培训、考核人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培训内容为《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违法违规达到积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见附件3)及最新相关政策文件。
二、备案管理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每季度末对企业负责人参加约谈、培训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保存相关材料,保存期限至本年度底。
(二)区、县建委在每季度末对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参加约谈、培训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并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负责保存相关材料,保存期限至本年度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