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产业发展和购买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服务的工作内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系依法在本市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
(二)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务的能力,保证专项资金项目正常实施。
第十四条 (申报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行业协会,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项目。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应当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后,从立项依据、目标要求、可行性、预算编制等方面统一进行评审。
第五章 预算申报、审批及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将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按照项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制订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计划任务书)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和项目计划,与项目单位签署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验收考核指标、时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明细等内容,项目单位根据计划任务书实施项目。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调整)
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第六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