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09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黔建办通〔2009〕44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
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要求,决定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是2009年12月31日到期的造价工程师,需继续执业的,应按照《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2005年及2005年以前初始注册或者延续注册人员,如果需要继续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均须参加本次延续注册。
二、延续注册程序及要求
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应按照《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先通过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与需要提供资料上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三、申请人申请延续注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人网上填写并打印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单放,一份与申请材料(二)至(六)项装订成册)。
(二)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双面复印),如第二代身份证号码与初始注册时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编号变更通知单。
(三)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执业印章(复印有照片、姓名、初始注册单位及注册证书编号各页;变更过注册单位的,尚需将变更栏一页复印)。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