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下达安置任务。依据《
兵役法》“国防义务均衡负担” 的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承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安置计划由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共同下达。
(二)切实抓好安置计划的落实。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在定企事业单位)要正确处理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与支持国防建设的关系,大力支持地方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接到安置计划后,要及时制定接收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为适用企事业单位对新增员工素质的要求,接收单位可以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城镇退役士兵。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下发安置文件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确实无力完成全部安置任务的单位,经下达安置计划部门同意,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收取标准和程序,按照《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办法》(甘民优〔2002〕35号)的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重点安置对象安置政策。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将满十年以上的转业士官、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受奖者、因战因公致残被部队评为五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伤残士兵和烈士子女列为重点安置对象,优先安排就业,本人愿意自谋职业的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办法安置。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按照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通知》(参动〔2008〕47号)精神,凡服满第三期服役年限退出现役的士官,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区或上一级政府安置,也可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区政府安置。从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三期以上士官,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需要到配偶所在地落户口的,应准予办理落户手续。对在入伍、退伍手续中弄虚作假、档案中缺少主件材料、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无《非农优待安置证》以及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四)继续深化安置改革。自谋职业是推进安置改革的有效途径,是安置工作的发展方向。在做好重点对象就业安置的同时,各县区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义务兵和一、二期士官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办法安置。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7号)精神,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足额发放。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户口所在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原则由就业单位接收,无单位的由落户地乡镇、街道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