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劳动、教育和民政部门要努力做好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按照“培训促进就业,政策扶持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就业,环境氛围激励就业”的工作思路,将办理自谋职业安置手续和无法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作为就业培训的重点,通盘考虑,优先安排。各级教育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参加入学考试应予以适当照顾。各级安置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强化就业服务,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退役士兵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帮助他们自主创业。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的,按月发给低保金。
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安排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使用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抓出成效。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教育培训、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支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给予扶助,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给予低保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给予保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要依法行政,切实体现公开安置的原则,公开安置政策、办事制度、分配计划,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重点安置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
兵役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