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外派人员移交。企业外派人员是指2004年12月31日前企业按有关规定派往社会学校教学,现仍从事教学工作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
5、企业外派离退休教师、停办前企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及在职教师已经移交地方而离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不参与移交。由相关县(区)政府按照有关政策审定人员资格后,进行工资套改,由市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工资差额,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6、已停办的企办中小学校在职人员由所在企业负责安置。
(二)资产移交
1、学校现占有的土地、建筑物、各种设备仪器、图书等资产,清查核实后一次性无偿划拨给县(区)人民政府。
2、移交前学校的债权、债务由企业负责清理,移交后县(区)政府、学校均不承担原有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和连带责任。
3、由市、县(区)土地、国资、房产等部门负责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免征契税和有关规费。
4、校内有租赁行为的,经双方协商,应完善有关条款,规范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经县(区)政府同意,可继续租赁。没有合同的,由各企业终止租赁行为。
(三)移交经费
1、经费补助。设三年过渡期,过渡期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到2010年9月30日结束。由市财政核定办学经费基数。过渡期内,企业和市财政各承担50%办学经费。对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经有关部门审定后,由市财政酌情予以补助。
2、经费拨付。过渡期内,企业依照移交协议将承担的办学经费逐年拨付有关县(区)财政。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转移支付方式逐年拨付有关县(区)财政。过渡期结束后,由市财政全额划转基数解决办学经费,企业不再承担。
六、移交时限及步骤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省、市有关移交政策,采取由各企业与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直接签订协议,市移交办作为监交人身份一同签字的方式进行。移交工作从2007年10月份启动,2008年8月底前结束。
第一步(2007年10月至12月):启动移交工作,建立机构,制订方案。移交方与接收方成立工作机构,制订移交方案。
第二步(2007年1月至2月):宣传动员,调查摸底,核定移交人员。由移交方召开动员大会,宣传有关移交政策,并配合接收方进行移交人员资格确认,核定移交人员。
第三步(2008年3月至4月):协商沟通,落实政策。双方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工资套改,核算办学经费,落实移交人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