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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对党委书记,主要考核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四)对其他企业领导人员,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七条 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共同组成考核评价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发布考核评价预告;

  (二)由市国资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进行民主测评。由企业领导人员分别述职述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下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职工代表听取述职述廉并参加民主测评;

  (四)采取发放书面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开展民意调查和实地考察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核组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审计评价报告、民主测评结果和各方面评价意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提交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审定;

  (六)考核组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情况,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向被考核对象本人反馈。

  第三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给予免职、降职或交流。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激励和约束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四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按照《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目标考核和年度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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