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按危害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1)燃烧时间超过48小时(含翻火复燃时间)未得到控制;
(2)过火面积超过15000亩以上;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者需要省支援。
2.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燃烧时间超过24小时(含翻火复燃时间)未得到控制;
(2)过火面积在1500亩至15000亩;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原始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市肺自然生态区,向省、市、县(市、区)交界地区蔓延,危险性较大,或者需要清远市支援。
2.3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燃烧时间超过5小时(含翻火复燃时间)未得到控制;
(2)过火面积在100亩至1500亩;
(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4)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原始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市肺自然生态区,向县(市、区)交界地区蔓延,有一定危险性,或者需要县(市、区)支援。
2.4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燃烧时间在5个小时以内;
(2)过火面积在100亩以下。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3.1.1组成
总指挥:清远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林业局局长、清远军分区参谋长。
成员: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纪委、市应急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中国电信清远分公司、市交通局、清远广播电视台、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武警清远市支队、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
3.1.2职责
(1)负责对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2)指导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开展工作。
(3)分析、研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参与森林防火、扑火行动。
(4)报请启动或终止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