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 Ⅳ级响应[属镇(街道)村(居)级响应,5小时以内]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事发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镇(街道)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立足本镇、当日扑灭”的要求,村(居)委马上组织群众性扑火队伍就近上山扑救,镇(街道)马上调出半专业扑火队伍进行扑救;镇(街道)主要领导要在1个小时内赶到火场靠前指挥,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员要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协同组织指挥,将森林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
5.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一旦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始终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在不同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或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片、段)的组织指挥。驻清部队和武警部队在执行扑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5.3扑火原则
5.3.1在扑火过程中,以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5.3.2在扑火战略上,直接灭火为主、间接灭火为辅,集中优势兵力,首先控制战略灭火地带,抓住有利时机打速决战,努力做到“小火不 过五(小时)、大火不过夜”,将森林火灾消灭在初期灭火期限(翌日凌晨扑灭)内,实现“火不过夜、当日扑灭”。
对夜间火场,原则上不消极懈怠,应组织专业队伍抓住有利时机打歼灭战;对午间高强度火场,原则上不动用群众,应由专业队员实施先减弱后扑灭;复杂危险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动用大兵团,应由精干的专业队实施突击。
5.3.3在扑火战术上,实施分兵合围,要从火烧迹地安全快速进入火场,在迹地安全区穿行到火线,处置火线要从下往上扑打、从上往下控制,先减弱后扑灭地开展扑救。
5.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不得组织镇村干部组成的应急扑火队伍上火线扑打明火,镇村干部组成的应急扑火队伍在今后的扑火救灾中主要配合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清理火场与看守火场,并负责做好组织协调、通信联络、运输接送和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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