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3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将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将省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承担的外国专家来黔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黔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及对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的职责。
(六)取消或停止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八)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九)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十)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十一)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十二)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十三)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