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独立董事;审核监事会、监事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监事、独立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开
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财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出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变更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综合调研和委内文字综合工作;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委有关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审批或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指导出资企业法制建设工作;承担委机关法律事务。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出资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对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综合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的优化、调整和退出工作;审定、编报所监管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