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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国有资本预算处

  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预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开展预算管理;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组织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及管理,并负责对资本收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建议,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财产抵押担保、国有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出资企业资本运营工作;研究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负责所监管企业对外投资风险管理工作。

  (十一)党委工作部

  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由市委委托管理的驻长中、省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指导和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64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6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监事会主席2名,纪委专职副书记、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主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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