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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行政政法处

  负责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按规定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驻长部队财政补助。

  (七)教科文处

  负责教育、科技、广电、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及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负责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经济建设处

  负责交通、资源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有关部门在建设投资方面的政策制定和项目安排;负责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负责管理相关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九)农业及乡镇财政处(水利基金管理办公室)

  负责农业、林业、水利、牧业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研究相关财政支农政策,协调各项财政惠农政策的落实;负责财政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及绩效评价;负责农口事业单位资源性资产的监管;负责水利基金划转、征收和使用管理;管理和指导乡镇财政工作,指导农村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十)社会保障处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药监、残联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就业、医疗卫生、社会抚恤与救济、社会保险等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的研究与制定;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监督管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与细则;编制全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十一)企业处

  负责工业和信息产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监督有关企业财务管理;负责政策性亏损企业财政补贴的管理;负责归口管理企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指标下达及使用管理,负责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的使用管理;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编制市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会同其负责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管理。

  (十二)国有资产处

  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政府授权其他部门监管的资产除外);负责拟订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和调剂;负责所监管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评估确认等工作;负责所监管资产的出让、出租、出借、担保等涉及出资人权益事项的审批和收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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