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由业绩指标和工作指标两部分组成。
1、业绩指标,是指市县产业集群内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户数、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就业人数、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新增上缴工商税收等五项指标年度完成情况。
2、工作指标,是指产业集群所在市县政府对产业集群的工作规划及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建设、政策环境、集群品牌、产学研合作和资金管理。
第七条 考核依据:业绩指标主要以省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进行考核,工作指标由省经委根据工作目标总体要求和各地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产业集群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计算方法:奖励资金分业绩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和工作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两部分,所占权重分别为80%和20%。奖励资金根据业绩考核和工作考核情况分别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市县产业集群激励性转移支付额=市县业绩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额+市县工作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额
1、市县业绩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根据市县产业集群内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户数、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就业人数、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新增上交工商税收等五项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五项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25%、25%、10%、15%、25%。具体计算公式为:
市县业绩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市县当年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数-市县上年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数)÷全省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比上年增加数之和×25%+(市县当年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市县上年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全省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比上年新增销售收入之和×25%+(市县当年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数-市县上年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数)÷全省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比上年新增就业人数之和×10%+(市县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市县上年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全省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比上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之和×15%+(市县当年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上缴工商税收-市县上年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上缴工商税收)÷全省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比上年新增上缴工商税收之和×25%